成人大專法律專業(yè)畢業(yè)論文怎么寫?關于這個問題,繼教大學生小編將會在下方的文章中進行詳細地介紹,以供考生們參考!
一、法律價值的內(nèi)涵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也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同時,法律價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滿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價值不僅取決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決于人們對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會目標是多元的,因而法律價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價值的區(qū)分有多個維度,但是,從法的實體價值來看,一般可以把法的價值歸納為正義、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這些不同的價值在法的運行中各自發(fā)揮了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律價值沖突及其由來
(一) 法律價值沖突的含義
法律價值的沖突是指法律價值準則本身所固有的沖突,以及社會主體在價值選擇中所面臨的兩難境地。社會生活中人們的利益和需要是多樣性的,這決定了人們的追求也必然是紛繁復雜的。當人們追求一種價值時,從單一孤立的方面來看,必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聯(lián)系的來看,在追求一種價值時人們通常會損害或者背離另一種法律價值。人們不可能毫無成本地在自己的價值取向上得到最大的效益。
回到孫中界釣魚執(zhí)法案中來,行政部門采用釣魚執(zhí)法的本意是為了調(diào)查某些極具隱蔽性的違法行為,目的也是為了提高執(zhí)法效率,維護社會秩序。然而在追求效率與秩序這兩種法律價值的時候,卻盲目采用了不當?shù)纳踔吝`法的取證手段,明顯偏離了法律所涵蓋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反過來說,若執(zhí)法部門在執(zhí)法時完全按照正義的標準,透明化的模式,按部就班的程序進行,則卻很難發(fā)現(xiàn)那些隱蔽的違法黑暗現(xiàn)象,不利于穩(wěn)定社會,維護治安,即在最大限度追求正義價值的時候,不可避免的放任了安全、秩序、效率等價值的流失。因此,生活中的人們往往魚與熊掌難兩得,法律價值的沖突問題在所難免。
(二)法律價值沖突背后的原因力
1、 社會主體的多元性和同一主體需求的多樣性。當代社會每一個人都是法律價值的需求主體,不同的人鑒于不同的生活經(jīng)歷、教育背景、處于社會分工的不同階段,理所當然地會產(chǎn)生各種各樣不同的價值需求。同時,社會主體并不只是單一的個人,由個體組成的階級組織同樣是價值主體,他們的價值需求與單個人的又會有所不同。像孫中界事件中,執(zhí)法部門是一個組織,它代表了某個階層的利益,它與孫中界分別扮演了不同的社會角色,因而所追求的法律價值目標就大相徑庭,沖突便在所難免。此外,同一主體的價值需求也存在多樣化的特點。在不同的時間、地點,面對不同的人和事,同一價值主體會產(chǎn)生截然不同的價值需求。正因為這一系列價值主體方面的難以量化控制的多元因素,使得法律價值沖突油然而生。
2、社會客觀因素。形形色色廣泛而復雜的社會生活為多樣化法律價值需求的出現(xiàn)奠定了基礎。為了更好地規(guī)范社會,法律必須吸取部分價值觀念,來實現(xiàn)社會穩(wěn)定繁榮的目標。然而法律是有限的,它不會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價值需求囊括進來,因而在人們看來,法律價值目標就會出現(xiàn)一種現(xiàn)實與預期的沖突。此外,改革開放后,我國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jīng)濟并存的經(jīng)濟體制。從單一的計劃經(jīng)濟體制到多元化的所有制經(jīng)濟并存的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轉(zhuǎn)變,帶來了多樣化的法律價值觀念,也不可避免地把法的價值沖突更明顯地引入到人們的視線中。
3、文化因素的影響。不同地域間的人們由于地理位置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所潛移默化中形成的文化觀念也是迥然不同,當然對社會價值的理解,對法律價值的需求也會有所差距,隨著社會生活的聯(lián)系日益密切,不同地域之間人們的交往也甚為頻繁,在交往過程中必然會引起觀念的碰撞,法律價值的沖突;再次,來自不同社會領域的人們通常也有著不同的文化氣質(zhì),這種文化氣質(zhì)同樣會導致不同價值之間的沖突,如來自政治領域的人和來自經(jīng)濟領域方面的人,他們的思維模式,思想觀點都各自印上了自己領域的獨特文化氣息,對法律價值的理解與需求常常也是各不相同的。
三、法治建設下解決法律價值沖突的建議
(一)立足于現(xiàn)實,以法律價值在生活中的實際排序為基礎,并且兼顧滿足價值要求的現(xiàn)實條件來大致安排價值的位階。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有著各種各樣的價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條件和發(fā)展階段下,人們的各種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輕重緩急的,由此帶來的價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動亂社會,秩序是首要的,在發(fā)展經(jīng)濟的時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視的,因而,法所確認的價值必須有鮮明的民族和時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價值,必須與它所存在的那個社會環(huán)境和歷史環(huán)境相呼應。同時在不同社會條件下實現(xiàn)價值目標的能力也有所差異,因此法所進行的價值選擇必須從實際出發(fā),來兼顧理想和現(xiàn)實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價值實現(xiàn)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摩擦和沖突。
(二)以人為本來確定法律價值的基準。
雖然法律價值的種類繁多,難以窮盡,但是總有一部分法律價值,在人類的歷史長河中,經(jīng)久不衰,成為了法律價值這座金子塔的基座。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價值目標,諸如生命、自由、正義、秩序、安全、個人尊嚴等,因為不管社會如何發(fā)展和變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歷史活動中最基本的事實,因此必須把這些目標在法律上優(yōu)先考慮。而在當代我國社會提倡"以人為本"的背景下,就更應看著法律價值中對人生命、尊嚴、正義方面的看重。盡管秩序也是基本價值中一種,但是秩序價值目標的實現(xiàn)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正義,保護人類利益,因此,當目的和手段產(chǎn)生沖突,我們要選擇的當然是目的價值,而并非是正義價值追求下的手段價值。因此在"孫中界釣魚執(zhí)法"一案中,盡管行政部門本意是為了更好的維持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現(xiàn)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這一價值過程中,無形之中損害了法律的最高價值正義,它采用設圈套的"釣魚式執(zhí)法",引誘普通公民違法,是極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運行過程中的價值選擇必須牢牢立足于以人為本這一基點,不背離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價值。
(三)堅持以和為貴,引入民主,合法化的參與途徑來解決沖突。
以和為貴是我國傳統(tǒng)文化留下的寶貴財富,它對新時代背景下的法律沖突解決有著良好的指引作用,以和為貴,可以在司法過程中引入多樣化的調(diào)解模式,來中和訴訟主義的爭議解決途徑,使得社會價值沖突得以緩和,法律價值觀念逐漸融合;當法律價值沖突出現(xiàn)時,應該用民主而非專政的方式去解決,雖然從短期角度來看,專政更容易解決問題,但是專政卻會為長遠的法治建設埋下了禍根,一個民主文明的國家就必須用合理的民主的方式去解決發(fā)展過程中的價值沖突問題,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動法律價值目標的融合過程;合法化的參與途徑解決法律沖突也是我國社會當下必須注意的,法治社會的法的價值沖突必須采取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來達成沖突價值及其認識的統(tǒng)一,具體來說既要做到程序正當,又要做到內(nèi)容正當。如果采用違法盲目的手段來解決,又將會導致新的法律價值的沖突。
(四)提高社會成員的法律水平,加強主體的法律價值認同感
社會成員法律意識的參差不齊,往往會降低法律價值的認同感。法的價值觀念是一種主觀意識,難以量化和控制,只有普及法律文化,真正提高民眾的法律修養(yǎng),才能引起社會成員對法律價值的發(fā)自內(nèi)心的認同,才會避免法律價值沖突的愈演愈烈。同時整個社會的法律水平提高,會進一步內(nèi)化到法律運行的方方面面去,這對法律價值沖突的解決有著積極的的促進作用。立法者法律水平的提高,便能在立法過程中確立與當代社會最為吻合的法律價值,使得有現(xiàn)實土壤的法律價值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司法工作者法律修養(yǎng)的提高,便能在司法過程中,做出最為符合立法精神和主流社會價值觀念的判決;而法律水平漸高的執(zhí)法工作者,便能更好地進行合法執(zhí)政,合理執(zhí)政,盡可能降低價值沖突的出現(xiàn)率,如在孫中界事件中,如果執(zhí)法者有著較高的法律水準,能區(qū)分在具體事件中法律價值的先后,能始終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就不會采用"釣魚式"的不當取證手段進行執(zhí)法,導致這一連串的不良社會影響;最后,守法者由于提高了自身的法律修為,便能更好地理解法律價值的精髓,所作出的行為和價值選擇將不謀而合地同社會普遍法律價值觀念達到統(tǒng)一。
四、結(ji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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